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96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轻型栏板货车,沿**路自北向南行驶,后右转弯至**镇**大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赵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7.4mg/100ml,赵某某系危险驾驶。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临泉县**镇**村委**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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