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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49********,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兽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9时15分,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来安县武雷路1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测,赵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到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吴某某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为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

检察官助理:陈晨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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