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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6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7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萧县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于2019年3月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14时40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牌号为皖A*****的红色豪爵-S*****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惠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惠黎路孟山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纠。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66mg/100ml。被告人赵某某系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摩托车在道路行驶及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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