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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淮北**有限公司职工。安徽省濉溪县,住濉溪县****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从濉溪县**镇经**向淮北市里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濉溪县S238省道吉利4S店路段时,撞至道路中间的水泥墩隔离带,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2mg/100ml。后经抽血由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检测,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73mg/100ml。赵某某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1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殷某某证言;

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峰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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