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淮北**有限公司职工。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从濉溪县**镇经**向淮北市里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濉溪县S238省道吉利4S店路段时,撞至道路中间的水泥墩隔离带,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2mg/100ml。后经抽血由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检测,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73mg/100ml。赵某某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1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殷某某证言;
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峰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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