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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工,身份证号码342128********081X,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颍上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学西侧路段时,因车辆逆行,与由东向西曹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曹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赵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4mg/100ml,属醉酒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林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守跃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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