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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安阳市北关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林州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21时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奇瑞牌豫EV****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洹滨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伍亨洗浴中心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英

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林州市**镇**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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