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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0时3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苏EY****小型轿车,沿宝应县宝应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宝应大道高速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认意见,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4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百爽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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