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05197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路**号院**城**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G5****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柳川河东路与府城北街交叉口处,因酒后(其供称系隔夜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为128.30mg/100ml。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鉴定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等文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破案报告书,吹气检测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文件、清单,人员电子档案,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无;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经过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安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峰
检察官助理:董婷
2020年7月11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43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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