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蒙JF****的黄色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察右后旗**镇移民区出来准备去土城家里,沿白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白石路前双井村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后经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其结果为112.1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建忠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赵某某联系方式13009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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