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垦利**置业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东营市垦利区**路高架桥下,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4.94mg/100ml。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晴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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