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地同现住址山东省临朐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24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4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朐县冶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村北侧时被临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酒精呼气检测单、警察证、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电子数据:查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素红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10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