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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71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镇****村**号,住址平度市**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津路现河桥东处,遇李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由滨河东路右转弯上天津路后掉头,赵某某观察不周、措施不及,造成两车相撞。后鲁******小型普通客车又撞公路桥墩上,致两车损坏,赵某某、李某某受伤。价格认定书认定鲁******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4300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李某某之损伤属于轻微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呼气检测,赵某某乙醇检测值为102mg/100ml。经对案发日提取赵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乙醇成分含量为97.4mg/100ml。

案发后赵某某被送医院,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被告人赵某某未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破案过程、人口信息查询表、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实本案被告人的身份、驾驶资格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同等责任;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其驾驶车辆在天津路掉头时被一辆轿车从后方撞上,车辆受损、自己受伤,后其报警的事实;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认定鲁******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4300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李某某损伤属于轻微伤,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时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4mg/100ml,属醉酒状态;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6.视听资料:天网监控视频证实案发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微伤,承担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梦芸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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