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二),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某**镇**楼**村**楼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曹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3月14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0日21时09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曹某枣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曹某古营集镇郭楼村路口时被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曹某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由医务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液,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艳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