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22时25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白色“炫威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峄城区西昌**路**路路口南侧时,与后方丁某某驾驶的鲁******白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告人赵某某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程度。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丁某某损失56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爱华
检察官助理:宋 娜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8637****。
2.刑事侦查卷1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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