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镇**庄**号。2010年7月19日因超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处以罚款14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21时35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吉利牌小型轿车送持续高烧的孩子去山东省立医院就诊途中,沿本市槐荫区经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腊山立交桥东下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6±5.2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门诊病历、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人口信息。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鉴于被告人赵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为送病人去医院急诊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系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玉青

                                   检察官助理:张磊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