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2009年5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济阳区开元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花园小区西北门时,与顺向右转弯的王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经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抽血检验,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2±3.9mg/100ml,系醉酒状态。赵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赵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5月14日王某某对赵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犯罪前科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道松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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