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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68********,高中文化程度,济南市莱芜区**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8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20时17分,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莱芜区龙潭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路交汇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莱芜区大队的执勤民警查获。对赵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后带其到济南市**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7±4.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等;2.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延忠

2020年3月28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

1356346****;

2.本案案卷材料、证据壹册及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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