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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镇**街**号,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在济南市长清区**小区就餐时饮酒。当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A*****小型汽车从长清区**小区出发,经由G35济广高速公路长清收费站驶入高速,沿菏泽方向行驶至**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8±5.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经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自首、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英琦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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