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镇**村**号,现住烟台市蓬莱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烟台市公安局蓬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蓬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2时5分许,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蓬莱区**楼**路**处,与由南向西左转弯陈某甲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赵某某、陈某甲及陈某乙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赵某某与陈某甲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赵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73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喜浩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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