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4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一辆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莱州市609省道由南向北行至609省道**医院路口南处斜过道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一辆鲁******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致赵某甲伤。2019年3月6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告人赵某甲案发当日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mg/100ml血液。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赵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兆刚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