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7068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号,住山东省海阳市**镇**村。2019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国道20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叉路口北300米处,遇姜某某驾驶鲁******号普通低速货车在前顺行,追尾相撞,致两车受损,姜某某受伤。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某无责任。经对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定性定量检测,结果为107.98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证明;2.户籍信息查询;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提取登记表等;5.鉴定意见;6.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奉良
检察官助理:许帅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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