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住**村**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0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载乘车人刘某)沿青州市老火车站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路由东向西行驶陈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临时号牌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赵某某、刘某受伤,车辆受损。
经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6.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经过、驾驶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建华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