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90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乡**村**栋**号,住山西省古交市**乡**村**栋**号,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4日00时52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晋A****8号棕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3.6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赵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219.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在机动车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383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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