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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83********,汉族,高中文化,桂林**地产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街**号**单元**,住原籍。2020年3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桂C****3号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迎泽区沿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内环桥北匝道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7.93mg/100ml。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俊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07732****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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