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99********,汉族,**大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单元**号,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晋AD17717号众泰牌小型轿车在本市迎某某东中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风街北侧东鼎迎泽里小区路段时操作失误,车辆碰撞隔离护栏及地铁工地施工围挡后驶入地铁工地,造成赵某某受伤,车辆护栏及工地施工围挡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0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亚思
检察官助理:贺永博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66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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