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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赵某某(小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现住山西省寿阳县**路**号,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30分,寿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寿阳县新开路进行日常巡逻中,对一辆车牌为晋K****5的小型汽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司机被告人赵某某满身酒气,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55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被依法传唤至寿阳县公安局接受讯问。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昆

检察官助理:付慧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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