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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应县**镇**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本暂扣注销)驾驶晋F****9号小轿车,行驶至应县南四环“夕阳红”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赵某某抽取血样并送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09mg/100ml。赵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驾驶本被暂扣注销期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臣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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