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晋K*****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南往北行驶至汇通路晋中第一人民医院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飞起的护栏又砸到由北往南李某某驾驶的晋A*****丰田牌小型轿车。事故造成赵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及护栏损坏。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彦利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于榆次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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