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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县人,身份证号码4524281977********,汉族,大专文化,**,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平乐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粤E****N小型轿车行驶至平乐县同安高速服务区匝道时追尾碰撞潘某某驾驶的桂C****2小型轿车等三辆轿车。经现场抽取赵某某血液样本送桂林市第924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5.4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2、证人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林

2020年10月9日

附项: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文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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