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76号
被告人赵某某(自报),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区**号**公馆**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城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23时45分,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粤S8****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本市南城区石鼓花园路入口时,车辆与岗亭栏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栏杆损坏的交通事故,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民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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