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9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在东莞市**材料厂工作,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01时37分,被告人赵某某醉酒(经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89mg/100ml)驾驶一辆粤S2****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镇***路10号对出路段,赵某某驾车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靠道路左侧行驶时,先后与停放在路边的六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七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群众打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赵某某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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