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经鉴定,赵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32mg/100mL)驾驶粤S9****号牌小汽车途经东莞市**镇**路路段,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倒车时碰撞到后面等候检查的粤SP****号牌小汽车,执勤民警见状上前将赵某某抓获。案发后,赵某某赔偿对方车主马某某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马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0202****保证金3000元,暂存长安交警大队账户。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