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粤LJ****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蕉田市场灯控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赵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方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 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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