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95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在***工业园工作。家住广东省汕头市**区**镇***路***路***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路***工业园宿舍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7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17 日01时4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0****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福田区**路**桥下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96mg/100ml, 随后执勤民警带被告人赵某某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如条件符合亦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6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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