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路*号*房,现住广州市番禺区**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凌晨0时26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粤B8****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东晓南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为国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本案卷宗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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