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庆检部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庆云县**镇**村**号,住址山东省庆云县**小区。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N3****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国道205线庆云县红云检查站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乙醇含量结果为188mg/100ml。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1.7mg/100mL。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执法过程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经庆云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赵某某在辖区内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无重大不良影响。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洪瑞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庆云县**镇**村**号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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