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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镇**委**组,住怀化市鹤城区**村**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6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0时17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芷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同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政府旁一餐馆饮酒用餐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湘NEE9**的小型汽车回家,途径红星北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4.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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