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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5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梓潼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镇**路**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至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F*****的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都区九观路由成都北编组站往成金青快速通道方向行驶,22时17许,车行驶至新都观九路与泰南街路口时,被民警挡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证物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02.1±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检验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2020年731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119****);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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