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女 ,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现住址:四川省崇州市**镇**路**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2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01时32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桥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青羊区**桥由东向西下桥处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抽血化验,其血样乙醇浓度结果为92.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巨波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49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