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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右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91976********,蒙古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新巴尔虎右旗**大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大街******住宅楼,现住新巴尔虎右旗****家园**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730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7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晚上至7月7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家园**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喝酒,5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其红色无牌照新大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去**大队上班,12时许下班骑该摩托车沿白音乌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永昌商店门前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黑色浙J*****号小型轿车相撞,后被新巴尔虎右旗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检验,被查获时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9.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4张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德吉德玛

                               检察官助理:高友汗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卷宗2册,视听资料4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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