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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2011年5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号:浙******),自家中行驶至**镇**街**超市门口无故滋事,后被处警民警依法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车程度。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查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利萍

张雪峰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46599****);

2.诉讼卷一册_;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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