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镇**村**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2月17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湘******中型载客汽车从桑植县苦竹河村出发欲驶往利福塔镇,途中赵某某停车载客,车辆行驶至**镇**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查,该车核定载人数19人,实际载人38人。2019年9月30日,赵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及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

量刑情节证据:户籍资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客运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赵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燕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7446****。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