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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7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地及住所:吉林省榆树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榆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18时4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已注销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榆树市大坡镇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海鹰超市附近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司机发生口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从送检的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28.3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德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已注销的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德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虹

检察官助理 客凯光

                            2020年4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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