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8〕3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2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8年4月16日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HK****号“天虹”牌二轮摩托车,沿武陟县南益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北郭乡城子村村口东侧路段时,与由西向东左转弯张某某驾驶的豫HG****/豫H****挂“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致赵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2017年4月25日经焦作市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7.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廷磊
王利平
2018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