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樊某某及儿子从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碧阳湖往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草堤村行驶,途经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朱昌路口往毕威高速方向时,碰撞陶某某停在道路右侧的贵FD7290号小型轿车,致赵某某、樊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陶某某报警,赵某某明知陶某某报警仍在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待民警,民警赶到即在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委托医务人员抽取赵某某的血液送检,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20mg/100m1。经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陶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樊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证且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龙柏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6599304.
2.侦查卷宗1册,检察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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