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阴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陕GL****号二轮摩托车沿汉铜路自南向北行至该路段14KM+400M处,适遇吕某某驾驶陕G0****号小型轿车相向行驶,在会车过程中二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赵某某本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经抽取赵某某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3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正坤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听资料光盘6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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