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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赵某某,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苏A8****小型轿车,沿本市板桥街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0mg/100ml血。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资料、驾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峰

检察官助理:张倩

2020年10月14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苑**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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