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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赵某某,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射阳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苏J1****号小型轿车沿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振阳街交叉路口时,被射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赵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3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 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射阳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春阳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8051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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