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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3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月25日被刑满释放。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案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12月20日本院决定将该案退回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20日,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将该案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因生意失败,与家人产生矛盾,2019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在家中独自饮酒解闷,次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携带啤酒及农药驾驶苏C5****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市云龙湖湖西路停车场准备轻生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并扣留农药,被告人赵某某遂当场饮酒。经抽血送检,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181.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及抽血送检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发破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边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伯超

   2020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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