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苏C9****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铜山区张集镇魏集卫生院附近,因怀疑钦某某别车,而将钦某某的车别停后殴打钦某某。钦某某以被告人赵某某酒驾并打人报警。铜山区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赵某某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95.2mg/100ml血。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9月8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钦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芹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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