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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赵某某,198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1304811988********,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集团工人,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机械厂宿舍(户籍地:河北省武安市******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新坝集镇环洲大道与富民西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的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莉萍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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