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镇**街**号)。被告人赵某某于2011年2月23日因赌博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行政拘留因肺气肿未执行;于2016年12月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淮安市淮安公安局淮安分局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淮安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2时35分许,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苏HH****轿车从淮安区楚州大道老淮安饭店处出发,行驶至北门大街与长安路路口北50米处与张某某驾驶的苏EC****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某报警,赵某某被处警民警现场查获。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的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74.4mg/100m1。
案发后,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赵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 婕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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